關於本社About Us
壹、沿革:
臺灣省政府為增進員工福利,安定其生活,於民國47年組織「臺灣省政府員工福利委員會福利總社」由省政府秘書處主其事,嗣於民國60年6月25日訂定臺灣省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章程,並於同年8月初成立「臺灣省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合作事業,由合署辦公之廳處輪流主辦二年,屆滿前簽請省主席核定輪由主辦廳處之副首長參選合作社理事與理事主席,並於單位中遴選優秀人員兼任各部室主管。精省後,由當選理事主席者就社員單位現職人員中遴選具有事業經營及領導能力者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貳、業務區域及業務經營項目:
一、 業務區域:本社以在南投縣中興、草屯地區與臺中縣霧峰地區及台中地區原省府及所屬機關為業務區域。設址於南投市光華十路2號。
業務經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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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活必需品及日用百貨之供應業務。
- (二)、生鮮超市業務(現已停辦)。
- (三)、受託管理四個市場攤舖位業務(第一,中興,第三,光明共四個市場)。
- (四)、廢料標售業務(現已停辦)。
- (五)、接受委辦業務。
- (六)、休閒、文化業務。
- (七)、其他增進社員經濟利益之業務。
參、社員:
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等單位及居住在業務區域內其他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個人,於繳納股金,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即取得社員資格,截至本(111)年12月底止,社員人數總計14507人,入社社員之社籍資料,均已建檔管理。
肆、組織:
一、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二、社員代表大會:本社按各社員單位人數比例,依章程第11條之規定選出代表組織社員代表大會。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行使如選舉罷免理監事、章則之修訂及年度預決算之審查等職權。
三、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每月召開1次會議。由理事共同選出1人擔任理事主席,另置理事14人,任期3年,得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每月召開1次會議。由監事共同選出1人擔任監事主席。另置監事4人,任期3年,得連選連任。
五、社務會: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置秘書1人、幹事2人。為本社協議機關,凡重大事項須經理監事共同協商者,由社務會議議決之。
六、合作社:置總經理1人、經理2人、會計主任1人、人事政風1人,均為兼任,分掌職務。下設公用部、供銷部及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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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用部:置經理1人、資訊管理師1人、事務員2人及管理員3人。
- (二)、供銷部:置經理1人、業務員15人及工友1人,辦理生活必需品及日用百貨等供應業務。
- (三)、會計室:置主任1人、佐理員2人,辦理會計、稽核、監標、監驗等有關事項。
- (四)、人事政風人員:辦理人事獎懲、社員子女獎學金及安全防護等事項。
七、廢料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委員5人、總幹事1人、會計1人、人事管理員1人、幹事2人,辦理廢料標售業務。(已於98年裁撤終止業務)本社必要時得另設其他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
伍、社務概況:
一、市場管理:本社業務區域內計有第一、第三、中心、光明市場,由本社公用部管理員負責各該市場攤舖位及公用水電之管理、清潔之維護及收取使用費、清潔費等。精省前,由本社與省府公管組簽訂契約,無償由本社管理,年度決算時,扣除所有市場之人事、公用水電、維修、稅捐等各項費用後,餘併入本社年度盈餘,作為社員年終盈餘分配金;精省後,產權移交國有財產局,由國產局委託本社代管現已移撥中科管理局管理,年度收入扣除各項支出費用,餘款解繳國庫。
二、供銷部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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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供銷部採自助量販式經營,提供6千餘種種類之商品供社員及民眾選購,如小包裝食用米、食用油、煙酒、奶粉、飲料、食品罐頭、調味料、冷凍冷藏食品、清潔用品、休閒服飾、家庭五金等。
- (二)、營業時間:自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30分,全年無休,均正常營業。
- (三)、於110年起改為每半年盤點一次時間為6月30日與12月31日當日營業至下午4:00止,4:01起由供銷部全體員工劃分個人責任區域,辦理存貨盤點、價格調整等,於盤點當日晚10:00完成作業止。
- (四)、進貨商品,除小部份為統供品外,餘均由本社與代理商、經銷商直接議價,力求價格殷實低廉以優惠社員。
- (五)、設倉儲1及倉儲2課長2人、管理課長1人及業務課長1人分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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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倉儲課:負責各項商品進、銷、存及過期、瑕疵品之汰換等作業。
- 2.管理課:負責辦理兌領券發售、物品採購、出納、文書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市場攤舖位業務及其他庶務事項。
- 3.業務課:負責進貨商品之詢、比、議價等相關作業及負責賣場貨架貨品調配、人員輪值及休假管制、環境清潔維護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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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年終結算之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1分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辦理:
陸、盈餘分配:
一、以百分之10作為公積金,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虧損外,不得動用。但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2倍時,每年改提百分之1為公積金,其餘百分之9移作社員交易分配金。
二、以百分之5作為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10為理事及從事實際社務工作人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其餘作為社員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多寡比例分配之,但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撥作公積金。
柒、結論:
本社賣場及中興新村所轄各市場,為省政府疏遷之初興建,迄今數十年,各項設施亦已老舊,省政府逐年編列經費整建及維修,使合作社及各零售市場得維持正常營運;近年來因受大型賣場設立之衝擊並歷經精省及921地震之影響,人口外移,賣場業績因而下滑,各市場營運亦日漸式微,為提升服務品質,乃實施如延長營業時間、增設家電專賣區及購物滿5000元(10公里內)滿10000元(20公里內)送貨到府服務、增設AC卡廣納非社員使用及各種福利、客服專線等各項措施。本社受大環境及人力、物力之限制,仍有諸多尚待改進之處,期盼今後能加強與各合作社場間之業務聯繫,以增進合作關係及各項資訊之提供。
有限責任行政院各部會中興地區機關暨台灣省政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章程
60.06.25 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63.07.11 第二屆第三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64.12.23 第三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65.07.29 第三屆第二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66.03.22 第三屆第三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67.06.26 第四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68.06.26 第四屆第二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72.06.30 第六屆第二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76.06.04 第八屆第二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78.06.29 第九屆第二次臨時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78.10.13 第九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0.09.20 第十屆第二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4.01.09 第十二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4.12.16 第十二屆第三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5.12.27 第十二屆第五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9.12.28 第十四屆第六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0.12.25 第十五屆第三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2.03.28 第十六屆第二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3.01.09 第十七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6.01.10 第十八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
97.04.09 第十九屆第二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03.15 第二十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5.03.15 第二十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7.12.27 第二十二屆第二次社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行政院各部會中興地區機關暨臺灣省政府聯合員工 消費合作社。
第二條 本社以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南投縣、臺中市、彰化縣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南投縣南投市光華十路二號,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在組織 區域範圍內設立分社。
第二章 社 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分為社員及準社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為社員,於繳納股金, 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取得社員資格:
一、在本社組織區域內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校之現職員工。
二、原社員因精省機關改制、隨同業務移撥之現職員工。
三、居住於本社組織區域內之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校之現職員 工。 準社員以不具本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
,得依章程規定申請 為準社員。 本社社員於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校退休離職者,得於社籍清查 後, 經公告程序將其
轉為準社員。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 、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 員同。
第七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社籍清查結果不合章程規定資格,經通知限期辦理退社,逾期延不 退社者。
二、不遵照本社章程及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三、有防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四、在本社購物有偷竊行為經查覺有案者。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 被除名之社
員並報告社員代 表大會。
第八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死亡。
二、自請退社。
三、除名。
四、連續三年未在本社消費者。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 股金。
第三章 社 股
第九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佰元,每一社員以認購一股為原則,必要時 社股金額得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調整之。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條之一 本社得為合作事業發展需要,聘任顧問若干人,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 社員代表按各社員服務機關學校社員人數依下列規定以無
記名單記法選舉 產生之:
一、社員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一○○人以下者,每滿二十五人選出代表一人。
二、社員人數超過一○○人者,每滿五○人增選代表一人,最多以十人為限。
三、社員人數未達二十五人者,得聯合數單位共選出代表,並以每滿二十五人 選出代表一人。 各社員服務機關學校除依前項名
額選出代表外, 並得置候補社員代表,其名額不 得超過應選出社員代表名額三分之一。但分 組社員代表名額未達三人時,
得置候 補社員代表一人。 社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不得互兼。 社員代表於任期中出缺時
,得由原選出單位之候補社員代表依次遞補至 當屆任期 屆滿為 止;經遞補後, 社員代表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或五
十一人時應即 辦理補選。
第十二條 本社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本社社員經社員代表三人以上之書面連署推薦,得登記為
理事或監事 候選人,每一社員代表以連署推薦理事、監事候選人各一人為限;一 人不得 同時被 推薦為理事、監事候選人。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於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社務會申 請候選人登記,理事由社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五人
之方法圈選之, 監事由社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二人之方法圈選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
,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置主 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理事、監事出缺
時,由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經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時,應召開社員 代表大會補選。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分別召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補選之。但出缺時所遺任期未滿六
個月者,得分 別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遞補及補選者以同一任期為任期。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 出席理
事、監事會議。
第十四條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為本社協議機關,凡重大事項須經理監事共同協商者,由社務會議議決之。 社務會得置秘書
一人,幹事一至二人。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業務計畫及預算、決算。
四、通過財務稽查報告。
五、通過章則之訂定及修正。
六、通過本社對外借款最高額度。
七、追認社員之入社及出社。
八、通過固定財產之處分。
九、處理理監事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促進社務健全事項之處理。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業務計畫,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措施。
二、任免職員。
三、審核社員之入社及出社。
四、議定市場攤舖位清潔費及使用費數額。
五、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理監事及社員提議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稽核本社經費收支狀況。
四、審查理事會所送各項報表。
五、監辦本社進貨、盤點、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及營繕工程之招標、 議價、訂約、驗收事項。
六、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第十八條 本社內部組織規定如下:
一、本社置總經理一人。
二、本社設供銷部及公用部,各置經理一人。
三、本社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
四、本社置人事主任一人。 以上為兼任職,惟總經理於必要時得專任之。 總經理、會計室主任、人事主任,由理事會主席提請
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其餘人員,由總經理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本社兼職人員任期至下屆理事會通過新任人選並完成交接為
止。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社務會訂定基準, 提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兼任總經理及各部門
主管得支領交通費,其標準由社務會提經社員 代表大會議定之。 專任總經理及各級職員之薪給標準由社務會提經社員代表大會
議定 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 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
聯合社規定之 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 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於執行職務上認有必要時。
二、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 理事會召集時。此一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
知 時,社員代表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社員代表應親自出席社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 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解除理監事職權之決議,
應有全體社 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 席,出席社員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 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決議同意, 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 會主席缺席時,
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無法產生時,由出席人數 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由監事或社員代表召集 時,
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同意,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六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 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總經理、經理及有關職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監事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其因故無法出席時,應以書面向各該會主 席請假,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
會議或同一任期內三次無故不出席會 議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六章 業 務
第二十八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生活必需品及日用百貨之供應業務。
二、生鮮超市業務。
三、受託管理市場攤舖位業務。
四、(刪除)
五、接受委辦業務。
六、休閒、文化業務。
七、其他增進社員經濟利益之業務
第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條 (刪除)
第七章 結 算
第三十一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編造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
絀 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遲於社員代表大會開 會前十日送監事會審 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
報告於社員代表 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結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 外,其餘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為公積金,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 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但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每年改提百分之一為公積金, 其餘百分之九移作社員交易分 配金。
二、以百分之五作為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本社組織區域內 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為理事、監事及從事實際社務工作人員之酬勞金, 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七十五作為社員分配金,按社員交易額多寡比例分配 之,但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撥作公積金。
第八章 解 散
第三十三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有賸餘財產 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請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另不動產部 分,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社組織編制、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及辦事細則等相關規定,由理 事會訂定,提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 查,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 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